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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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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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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连刑事律师之容留吸毒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惠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天祥作为被告人陈某惠的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综合卷中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就本案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惠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惠因有吸毒嫌疑,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进行尿样检测,经检测,尿样结果为阳性,经审查,被告人陈某惠主动供述容留蒋洲,哈平等人吸毒,后被立案侦查。

     被告人陈某惠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所以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惠具备自首的法定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能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且主观恶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陈某惠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也是偶发性的,陈某惠在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才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被告主观上没有容留吸毒危害他人或是获取利益的想法,仅仅是出于好玩的思想,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被告人容留吸毒的次数少、规模小,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惠容留行为人数少、规模小,未在公共场所,没有获得经济收益,并且非主动联系或组织容留他人吸毒,因此,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惠系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而且系初犯,有多种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惠的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教育改造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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