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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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郭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细审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经过今日开庭审理,对本案更加有了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检察院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仅对影响被告人郭某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发表意见,认为其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郭某在本案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郭某由于上当受骗,后来协助他人介绍、发展成员,以期获利,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因此,对被告郭某应参照从犯量刑。
二、被告人郭某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传销组织者、领导者是传销组织的核心。一个传销组织中,有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一般的参与者。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只能算一个积极参与者。
三、被告人郭某己仅发展了四名下线,一个是谢*、韩**、李**、王**,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属于受害者。
除王**为个人出资外,其他人均由被告人郭某出资,是被告人郭某买来占位置的,也就是所谓的虚点,谢*、李**、韩**也根本没有参与这个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的经营,本案传销组织的涉案人员中有多名下线是虚点,恳请法院核实。辩护人认为虚点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更不可能继续发展下线,没有增加社会危害性,不应计算为下线人数。
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参与管理三个盘,被告人对此也不予否认,但被告人在供述中也强调,除了本人管理的一个盘以外,其他两个盘都是让其顶名充数的盘,并且盘内人员也不再变化,也就是所谓的死盘,在量刑时候请法院考虑到这一点,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他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根据卷宗材料及庭审查明,我们可以得知,所有的被害人,包括被告人本身,在案发之前都认为这是一个合法项目,自愿参加的,郭某本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会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这跟明知是犯罪还要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主观犯意上是有所区别的。
五、本案被告人郭某从事的所谓“大众创业分享平台” ,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发展的对象都是他的家人、亲戚、朋友、邻居,客观上未对社会不特定公众造成危害。
六、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能当庭认罪认罚,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如实坦白自己所知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郭某愿意交纳罚金以显示悔罪诚意。
七、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和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法院对被告宣告缓刑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罚,让被告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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