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李某龙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一审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部分有异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谭志龙对被害人宋宗寅的死亡承担责任。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这一结果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作为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这不仅是对死者及死者家属的交代,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对社会的交代。
本案中,办案机关仅凭冷某的陈述,张某勤、王某朋,冷某冰、某敬、某华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就认定被害人宋某身上的伤为三位被告人所致,并要求三位被告人对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过于武断,因为通过仔细分析本案的案情与证据,就会发现上述认定根本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是何种类型的故意伤害行为?
虽然公诉机关没有就被告人属于何种类型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出意见,但结合本案的案情,辩护人认为讨论本案是相互斗殴还是被告一方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十分有必要的,因为两种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无论是从证据的采信,还是定罪量刑来说,都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本案究竟是如何引起和发生的,当然我们讨论的引起和发生都是说的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在三名被告人来理发店之前,根本没有考虑过打架的可能性,仅仅是为了向“小姐”讨个说法,但冷某、宋某等七八人的前来,却将本来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上升到了严重的刑事案件。虽然冷某等人一直强调,他们是去看眼的,但如果仅仅因为看眼,就引发这么严重的冲突,显然是违背社会普通的认知准则的。
其次,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一卷)79页,王某的证人证言中有这样的描述:这时候我看见某在哪说了些什么,具体说什么我没听见,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就一把抓住冷某的领子,我听冷某喊了一句,你打我一下试试。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一卷)130页,被告人李某龙的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供述:我在门口的位置和那个男的(冷某)打了个照面,我们同时用上身拱了一下对方,这时候就稍微有点火药味了,那个穿浅色上衣的男的对我喊“你咋的”,我也没对他客气并对他大喊“你是干啥的”,那个男的对我喊“我是看场子的,你想咋地”。从二人的陈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在动手之前二人有过语言交流;第二在动手之前二人已经有了肢体接触。
再次,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47页,在被告人某贺的人身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描述:发现犯罪嫌疑人某贺左臂弯0.5cm*0.5cm擦伤,左眼眶皮下出血,左眼巩膜下出血,左眼睑青紫肿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53页,在被告人某礼的人身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描述:犯罪嫌疑人某礼背部见0.3cm*0.1cm皮下出血,肘部见1cm*1cm皮下出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60页,在被告人李某龙的人身检查笔录中有这样的描述: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龙右眼青紫肿胀,右顶部皮下出血肿胀,鼻腔周围见血迹,左下唇见穿孔,左背部见2.5cm*0.5cm皮下出血,左肩膀6cm*5cm皮下出血肿胀,右手肿胀。从上述人身检查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名被告人的身体都有不同程度的钝挫伤,显然是受到了殴打,尤其是被告人李某龙的伤情尤为严重,这样的伤情,不可能是拉架造成的。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很明确得出,本案是双方相互斗殴型伤害案件,而非被告单方实施的不法侵害型伤害案件。
第二、被害人冷某的陈述。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一卷)45、46页,办案单位问:他们当时为什么会误解?答:“我当时因为好奇就走到了美发店的门口,正碰上他们两人往外走,可能正好堵着他们出去的路了”。办案单位问:老宋被打倒时,你看没看见?答:“我没看见,因为当时场面混乱,不过我记得老宋应该在我边上,我当时被那个胖子一棒子打倒在地,随后那个胖子拿棒子一阵抡,老宋应该就是那个时候被打倒的”。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一卷)49页,办案单位问:那第三个人怎么打你和老宋了?答:他就是用手拽我右肩膀,用脚踹我右大腿部位,踹了两三脚,其他就记不清了,我没看到老宋是怎么被别人打的。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一卷)53页,办案单位问:当时是否还有其他人打对方三个人了?答:这个我记不清了,当时这个情况下我感觉对方都失去理智了,肯定也会打来拉架的人,这些人也可能还手打他们了。
从上述的陈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双方之所以打起来,是冷某带人堵住了被告人出去的路;第二、现场很混乱,冷某根本不确定宋某是如何被打倒的;第三、和他一起去的、还有后来的人打了被告人。
第三、关于证人证言。
通过全案的证据材料,我们可以看出,所有证人证言,仅有张某勤、某敬、王某朋、某华三个人明确表述,看见被害人宋某被李某龙用棒子打倒。
现在我们简单的分析一下三名证人身份及证言:
张某勤,大连开发区俊毅洗浴搓澡工,俊毅洗浴的老板为冷某冰,是本案被害人冷某的哥哥,张某勤经常去冷某的超市打彩票,案发当天他与另外4、5人跟着冷某一起去了理发店,我们应当把看做相互斗殴型伤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简单的证人。
某敬,大连开发区凯龙化学有限公司操作工,案发当天与被害人宋某打麻将,案发时与另外三人跟着冷某、宋某一起去了理发店,他看到冷某被打倒之后就爬起来跟李某龙撕吧在一起,他和张某勤一样为相互斗殴型伤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简单的证人。
王某朋,大连开发区凯龙化学有限公司操作工,案发当天是冷某的哥哥冷某冰让他报的案,他证明案发当天天很黑,他站在距离现场挺远地方,看见乱哄哄的案发现场,有个身穿黑色衣服的人,将被害人宋某打倒。
某华,理发店老板,案发后也一直在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直到2018年3月21才配合公安机关做了第一次笔录,不客气的说,没有她本案根本不会发生,并且是在公安机关向她说明情况后,她才配合公安机关做的笔录。
张某勤、某敬、某华三人的证人身份有待商榷,并且与本案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王某朋的证人证言瑕疵较多,第一、根据案发当天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案发当晚天气情况:温度11摄氏度,相对湿度58%,南风,小雨。从这个记载可以得出,当晚天很黑,并且下着小雨,他站的地方又距离那么远,他是如何看清乱哄哄现场的案发经过的?第二、如果他真的看清楚了案发过程,那么穿着一件黑色衣服的,拿着棒子将宋某打倒的人到底是谁?是否还在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仅凭本案证人的证人证言,根本无法证明被害人宋某的死亡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四、关于(2017)156号鉴定书。
1、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96页关于理化检验这一节,鉴定机关检测出受害人的心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0毫克/100毫升,苯巴比妥含量为0.21毫克/100毫升,并且在尿液中检测出4-乙酰氨基安提比林成分。
很多人都知道饮酒后服用镇静药能招致毒性反应的发生,酒的主要成分乙醇可增强细胞膜的通透性,使镇静催眠药如巴比妥、速可眠、安定(4-乙酰氨基安提比林成分)、安宁等药物容易进入细胞内,从而提高其在中枢神经系统的浓度,使中枢抑制作用增强,导致呼吸抑制而死亡,两者合用时的致死血药浓度则分别为每100毫升血液中100毫克乙醇及0.5毫克苯巴比妥,世界著名喜剧大师卓别林就是死于酒后服用镇静剂。
虽然被害人的死因鉴定结论是因钝性外力作用、钝器打击致死,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酒后服用苯巴比妥对死亡的间接影响。
2、虽然鉴定结论是因钝性外力作用、钝器打击致死,但并未明确钝器的具体范围。钝器是没有利刃刀口和尖端的物体,种类也很多,有斧、锤、棍棒、砖石、车辆以及人体的手脚等,在鉴定结论并未明确钝器的具体形态,提取笔录所提取的木棒也未进行指纹及DNA鉴定的情形之下,根本无法证明提取笔录记载的木棒为谭志龙所持木棒,更无法证明死者为木棒打击致死。
第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75页记载案发当晚天气情况:温度11摄氏度,相对湿度58%,南风,小雨。
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第二卷)83-85页记载着案发当晚美发店的7张照片,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出,案发现场是黑漆漆的,附近并无光源直接照射案发现场。
结合案发的时间、天气及湿度,再有现场附近并无光源,混乱漆黑,如果不是贴近观看,或者直接参与案发现场的斗殴,根本无法描述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所以本案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也有赖于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第六、本案其他有待查清的事实。
1、本案属于相互斗殴型伤害案件,但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仅抓捕了三名被告人,而对另一方实际参与斗殴的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更未深入调查,不但容易让人产生想象空间,更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死者公道。
2、公安机关既然已经经过走访,就应该知道离美发店最近的滨海旅店门口有监控,而且也是唯一可能看清案发现场的监控,办案单位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向老板周某索要监控视频,而是在2018年1月8日的询问笔录中才要求周某提供视频,一句视频关闭了,能否解释所有怀疑?
3、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是否是当时李某龙随手从地上捡起的木棒未被证实,因为并未对木棒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无法对木棒上的指纹与李某龙的指纹进行比对。
4、既然公诉机关指控宋某为木棒打倒,并且多次打击,那为什么不对木棒进行DNA进行鉴定?
综合上述所有观点,被告人李某龙虽然有故意伤害行为,但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龙将被害人宋某殴打致死证据不足,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李某龙对宋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龙,在案发以前无前科劣迹,一直以打渔为生,本案的发生实属偶然,本案从刑法因果关系上来说,可以说是典型的多因一果,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司法审判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资源是为了准确打击犯罪。在所有的法律制裁中,刑事处罚最为严厉,只有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部分才能判处有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的部分事实,应当依法不予认定,这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