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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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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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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连贩毒89克律师以非法持有罪进行有效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韩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的同意,担任其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一审庭审调查及质证的有关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认定其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较为适宜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韩某具有贩卖(约5克)冰毒给王某的行为,从而认定韩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进而将公安人员从其住处起获的89.18克冰毒等毒品也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之中。但仔细分析本案的案情与证据,就会发现上述认定过于武断,是站不住脚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韩某从其持有的毒品中拿(约5克)给王某,完全是由王某的诱导行为所致,案发当天,是王某打电话给韩某,问他有没有东西,因二人是多年朋友关系,并且都吸食毒品,所以尽管韩某手里没有毒品,他依然联系了宋某,从他那里拿了95克冰毒,并将其中的(约5克)给了王,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韩某只有帮王某联系其他贩毒人员代购毒品用于吸食的故意,自己没有直接贩卖毒品给王某的故意,并且韩某从宋某处购买的毒品并未给付金钱,也无法核实每克毒品的具体价格,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韩某帮王某代购毒品是出于牟利的目的,对其代购行为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第二、认定涉案现金3000元是被告人韩某交给王某5克毒品的交易对价款项,证据不足。王某称其于案发当天转账给被告人韩某的3000元是他向韩某购买5克毒品的毒资。但韩某称该3000元是其从王某处借的,而韩某与王某相识、交往多年,韩某在案发之前(大约在2018年3月8号)的确发短信向王某借款10000元,但王回短信说只有3000元。从被告人韩某与王某相识、交往多年且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往来的情况,不能排除韩某所提出的案发当晚他收取王某微信转账的3000元为其前一天借款的辩解意见的真实性,故认定该3000元属于本案毒资的证据不足。

第三、关于毒品的数量,在侦查卷宗23页,当办案单位问:“从你家电脑桌下搜出的小铁盒内的10袋(5.3克)黄色晶体是什么东西,从哪来的?”韩回答:“是以前吸食冰毒后蒸发出来的晶体”。

虽然这10袋(5.3克)内的晶体都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但并未对其含量进行鉴定,了解毒品特性的人都知道,冰毒吸食后会剩余黄色晶体,如果上述晶体内甲基苯丙胺含量奇低的话,就可以印证韩所说是真实的,在认定毒品数量的时候,理应减去上述黄色晶体的数量(5.3克)。

第四、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被告人韩的时候,过了两次堂,过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刑讯逼供,并且被告人韩从上午10点多被抓,到凌晨1点左右还在审讯,这种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韩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韩在第一次审讯的时候,从来没有认可他贩卖毒品给王的事情,一直在强调,二人是朋友关系,他的毒品是给王的,3000元钱是他前一天向王借的,但在审讯笔录中却变成了卖给王5克毒品,毒资为3000元,这点与供述是严重不符的。

   无从是从办案单位的疲劳审讯,还是审讯笔录中的无中生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韩的第一次审讯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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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故意,不能推定对公安人员在其住处起获的涉案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而及其爱人郭的确是吸毒人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不能排除公安人员在的住处起获的涉案毒品是及其爱人郭用于吸食的可能,故认定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人持有毒品没有法律依据,数量较大,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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