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拒不支付―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6000 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可以在拘役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 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2000 元,00 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4 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劳动者,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劳动报酬 4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每超过指定的期限三个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数、时间、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自杀或死亡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 )在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2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
(3 )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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