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2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11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2 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1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 1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6 万元增加―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00 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擐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 5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10 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 50 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5 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 30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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