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 2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 3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 4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 6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 %以下:
(1 )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 )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4 )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人以上重伤的
(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3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 4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造成轻伤每增加三人或者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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