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拐卖妇女、儿童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拐卖妇女`儿童人数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拐卖妇女儿童二人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9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 )造成被按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7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轻伤的,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9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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