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故意毁坏财物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5000 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1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一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成“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 4 万元不足5 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引起被害人精福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犯罪数额每增加 1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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