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信用卡诈骗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5000 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1 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2000 元,可以增加―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5 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8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 10 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7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50 万元的,可以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8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100 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 16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2 )确因生产所需、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恶意透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3 )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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