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案例一:某甲醉酒后打出租车,无故辱骂出租车司机,并砸了出租车的后风挡玻璃(价值近千元)。出租车司机将车直接开到某派出所,大喊报警。某甲此时在派出所门外小便,四、五名警察将其围住,要求其接受盘查,某甲反抗。某甲醉酒严重,“屎拉在裤子里”,警察之一甚至怀疑其“溜了冰”(经检测为阴性,可见其醉酒程度之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四、五名警察与某甲理论,要求其“配合工作”,并对其有拍打等人身接触行为。某甲始终满嘴污秽言辞。后某甲手机响起欲接听手机时被某警察制止,引起某甲情绪激烈波动,抬脚踢踹至其裆部,至轻微伤。
承办律师已有十几年办案经验,仍称“案件十分恶劣,难以找到辩点,恐怕庭审效果不好”,跟笔者探讨。笔者听他大概说完了案情,着手翻阅卷宗后,提出如下观点:
1.某甲在小便后反抗警察的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警察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着制式服装,更没有示明身份。某甲深度醉酒的情况下,突然被四、五名成年男子围住纠缠,产生应激反应、予以反抗是自然人的正常反应。
2.最重要的问题是,该派出所对某甲的处置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是法定处理方式。在本案中,派出所在某甲滋事的行政违法处理前提下,对其醉酒状态、可能发生的滋事行为完全有认识能力,而没有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与一个高度醉酒、酒后失心疯的违法行为人持续纠缠数小时,并导致警察一方及某甲本人受伤,派出所违法执法的行为,与起诉书指控的某甲的“妨害公务”行为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执法部门,派出所对此应自负其责;某甲应免除处罚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3.引起某甲踢踹被害警察的直接原因是该警察不让其接听电话。该警察的该行为没有直接法律依据。
4.从程序法角度,本案没有搜集证实某甲无罪、罪轻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然而,从本案证据内容看,侦察员收集的证据十分片面,只收集某甲打警察的证据而不收集出勤民警在工作中的错误和导致某甲冲动的真正原因的证据。只收集民警受伤的证据,不收集某甲受伤的证据。
此4点从妨害公务罪的主、客观方面,及公安出警、处置程序和方式,及刑事案件本身的证据方面,找出了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重大缺陷,有理、有据、有情、有法,容易获得公诉人信服和法庭的认可,不生硬,不流于形势,定会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和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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