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张天祥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同情。这一结果是我们在座的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被告人×××对此也一直后悔不已。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有异议,现就案件事实及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该案系由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请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的起因系由被害人×××酒后接连拍打××主题酒店××分店前停车场上的轿车,门店负责人×××对其不当行为前去制止,其不听阻拦,言语冲撞,因醉酒下意识与被告人进行冲突,被告人系因被害人言语挑衅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此后在被告人等离开冲突现场后,被害人不听同伴×××劝阻离开,仍情绪激动并有冲动言语,致使被告人×××等听到以为其仍在辱骂他们,继而引发进一步的冲突。该事实从各被告人口供及同伴×××证言中均可证实。因此,本案被害人作为过错方,对冲突事件的发生、矛盾的激化有重大责任。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等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综合事发全程,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起诉书中“被告人×××为躲避监控摄像将众被告人带离现场”指控不能成立,其离开意图非为躲避监控,而是不愿事态恶化
第一次冲突后,被告人×××劝阻并带各被告人离开,其做为酒店负责人,酒店刚开业不久并不想事态扩大,主观仅是威吓一下被害人,并无伤害故意。其在酒店工作,对附近环境比较熟悉,其不会明知东面的蜜糖KTV设有监控,仍往东走,并暴露在监控之下。因当时各被告人也都喝了酒,其不想事态进一步发展恶化,其为了避免冲突升级,故而进行劝阻并带领离开,而非起诉书指控的为躲避所谓监控摄像。请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量查实,从轻处罚。
3、被告人×××对该案中的实行过限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伊始,即第一次冲突中,被告人×××对其余被告人具有制止和带领离开情节,其当时主观意图仅为阻止被害人不当行为,未有伤害故意。在接下来的环节即离开冲突现场往东走的过程中,在被告人×××听到被害人声音说“还在骂嘞”,他说“过去扇他两掴”(见 公安卷被告人×××等人的供词)也可看出其仅是想教训一下对方,当其他被告人手持物体往被害人头上砸时,他急忙出手阻拦并说“拿砖干啥”“拿砖咋嘞”,并且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其也只是往其身份部位踢了几脚,并未踢打头部。以上情节,足以证明×××并无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后果的犯意和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对相同对象实施的加害行为中,某人或某几个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对同案被告人过限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重大矛盾,只是因为案发当晚,被害人×××醉酒连拍打店前停车场上的轿车,不听劝阻,引发冲突,且当时被告人×××也喝有些许酒。
2、被害人无端挑衅存在过错,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事发时,被害人×××醉酒接连拍打店前停车上的轿车,被告人×××只是对被害人不当行为进行了制止,且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情绪激动,下意识与被告人进行冲突,被告人也是因被害人言语挑衅方才实施的附随行为,综合事发全程,被害人过错不可忽略。
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案发过程中还多次努力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主观意图只是教训一下被害人,在案发伊始的冲突及之后的过程中,其多次用言语和行为阻拦其他被告人:如“用砖咋嘞你”,并急于阻挡砸向被害人头部的物体。
案发时,被告人×××因工作并且也喝有少许酒,完全没有预谋行为,纯属酒后一时的冲动而犯错,情节较为轻微。被害人鉴定结论系被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从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口供及证人×××的证言中可显示,从始至终被告人×××未手持物体袭击被害人,仅是用脚踹踢了被害人的四肢及屁股几下,构不成致命威胁,且其看到其他被告人用物体砸被害人时还急忙出手阻拦。因此,在该案发生及向恶性发展过程中,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有限。根据我国《刑法》及《河北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即便是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或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也可以减少处罚力度。因此,恳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以上犯罪事实酌情考量,予以从轻判处。
4、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劝服并带领其他被告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向办案机关提供同案犯×××的手机号,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人犯,使得公安机关得以及时快速侦破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以上自首情节考虑,能够给予幅度较大的从轻、减轻处罚力度。
5、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
到案后,被告人×××深知自己对被害人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在羁押期间亲书《悔过书》,态度真诚,言辞恳切,忏悔不已。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并非十分富裕,但其明确表示了愿意尽己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意愿,同时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积极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害人亲属主动沟通,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一二。请法庭对被告人真诚悔罪,承担责任的态度给予肯定,从轻处罚。
6、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微,请求法院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考量事件的全程,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辩护人在辩护词提交前本着对生命的敬畏,再一次向被害人默哀,向其家属表示歉意,悲剧属于被害人及其家庭,同样对于被告人×××的家庭也是一种不幸。已故者,逝矣;且生者,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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