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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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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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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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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大连n95口罩机合同纠纷案原告撤诉

原告从大连一家上市公司购买口罩机后,因为多种原因,口罩生产线并未实际运营,所以原告以质量达不到合同目的为由,申请解除合同,返还购货款。

张天祥律师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基本答辩理由如下:

第一、原告在未请求解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前提下,提出退款、退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被告交付的产品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经过原告验收合格后才交的货,而且在验收的时候也明确告知原告,在后续产品变更或市场需求变化导致产量减少被告不负责退货;

第三、原告之所以退货,是因为N95口罩的市场主要在国外,原告迄今为止仍未取得N95口罩的出口资质,何况现在市场行情变化,N95口罩需求锐减,原告退货的根本目的是转嫁商业风险。

对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的答辩意见

  ZY-KZ002型全自动口罩生产线已经由原告整机验收合格,并且已经交付一年多,早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第一台为六个月,其余八台为三个月),设备是否进行过更改,有无其他人员做过调整,是否与出厂时保持同一性,均无法确定。

  何况原告提货前,双方对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做了约定,原告提货前,在被告工厂,双方按技术参数及出厂验收文件内的内容进行设备出厂验收。双方共同确定满足合同约定内容并签字确认后,设备为合格产品并安排拆解发运。原告在提货时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在《KZ002口罩机验收检查报告》签字确认,结论为:依据合同经双方交流确认,原告认可目前设备节拍及工作状态,本设备验收合格,  原告同意接收。后续产品变更或市场需求变化导致产量减少被告不负责退货。

  最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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