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明相事务所接收李某的委托,指派张天祥律师作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就李某是否应当提起公诉,提出如下意见,请重视并采纳。
一、本案不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卷宗显示:2021年6月13时左右,我和朋友在中山区文园酒店喝酒.....我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到日航酒店附近罗森时,把车停在罗森门前,我车辆没有锁门,我进罗森超市准备买水,因为没带钱,我就没买水,我就从罗森商店出来,看见警察在长江路那,我就没有回到车辆上......
从卷宗笔录上我们可以得知,李某是因为口渴去罗森商店买水才临时停的车,出来后看见警察,在警察讯问他的时候,除了因为没有看清楚身份证照片时有过否认外,其他都如实供述。
从上述的供述笔录中,我们很难得出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主观故意,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李某真有逃避检查的主观故意,他完全可以逃走,而且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说,也是具备逃走条件的,所以说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具有合理性。
二、本案具有自首情节。
在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时,尚不确定辽BF88888车辆由其驾驶,但李某实供述其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所以本案构成自首,从这一情节也更加证明了李某没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主观故意。
根据自首的法律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因此应该对李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三、李某一贯表现好。
李某之前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且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鲁莽、轻率和违法,已深表忏悔,表示要接受此次深刻的教训,认真总结思过,努力做一个守法遵纪的好公民,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四、本案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低。
本案中,李某的酒精含量为90.2mg/100ml,在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属于酒精含量较低的情形,且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应当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五、最高检的新规定和检长讲话是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最高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他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
在苏州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研讨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会议并讲话。童建明说,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第一,要树立敢用不起诉权的理念。第二,要会用善用不起诉权。首先,检察机关要学会基于对原则、精神和政策的理解合理适用不起诉权。其次,检察机关要学会结合法律修订后的新程序、新制度综合运用不起诉权。最后,检察机关要学会在五种不起诉权之间的协调运用。第三,要完善不起诉权的配套措施。检察机关在适用不起诉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手段,形成对被不起诉人教育改造的“组合拳”,真正将不起诉权的作用和影响发挥到最佳。
六、本案符合辽宁省高院、高检、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关于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第(3)款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综上几点分析,辩护人认为,李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李某做不起诉处理。
上述意见,请重视、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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