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一、办案经过
2015年7月份某天,笔者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姓陈的女孩子的略带哭腔的声音,说她收到了一份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寄给她的信,说她老公运输毒品,被他们抓了,现关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然后还问笔者怎么办才好,有什么办法可以把她老公救出来?
笔者在电话里答复:笔者没有见到当事人,不了解案情,目前不适宜给你任何建议。如果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最好来一趟律师事务所面谈,确定需要律师的帮助的,可以委托笔者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到案经过、公安掌握了什么证据等一系列事项。经过会见,笔者初步了解案情了,才能给你意见,以及初步确定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天早上十点左右,陈某带着公安寄给她的拘留通知书,来到律所与笔者面谈了一个大约小时,随后与笔者签订的《代理合同》,委托笔者担任其丈夫林某辉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笔者接受委托后,就打电话去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预约会见,并确定了会见时间是2015年7月23日上午。
笔者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林某辉时,了解到简要案情如下(详见《王如僧律师会见运输毒品罪当事人之会见笔录》):
林某辉是广州人。自2012年开始,其就在广西南宁某酒店担任经理一职。案发前一天,林某辉接到其老婆陈某的电话,说其儿子林某天发高烧了,就开车赶回广州看望儿子,谁知刚回到广州就被公安拦停车,并从车尾箱毛毯里搜出2kg冰毒。
林某辉辩解他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毒品,也不知道车上有毒品,并声称案发前,他曾经把车租给了一个叫“明哥”的人,可能涉案毒品是“明哥”的,但公安不信,反而认为林某辉认罪态度恶劣,对林某辉进行了多次高强度的审讯,希望在呈捕前通过高强度的审讯攻破林某辉的心理防线,逼迫林某辉认罪。由于公安的有罪推定,导致林某辉没有机会充分地向公安提供合理的解释。但是笔者经过会见,发现林某辉对于自己不知情的辩解非常合理,并且能够提供线索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对其辩解进行佐证:
1.对于“明哥”这个人是否存在。林某辉表示此人是广州人,手上有个“蝎子”纹身;他的手机里有“明哥”的号码,微信里有“明哥”的微信;因此可以通过核实林某辉的手机通讯录、通话清单、微信通讯录、微信聊天记录来确定“明哥”是否存在。
2.对于“明哥”在案发前几天,是否在广西南宁出现过。林某辉表示“明哥”在他工作的酒店开房,房号是703,酒店入住由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叫吴某艺负责登记,并保存在系统里,因此可以通过核实酒店的开房记录来确定“明哥”是否广西南宁出现。
3.对于“明哥”在案发前几天,是否曾租用过林某辉的车。林某辉表示总共租了3天,每天500元,总共1500元,“明哥”是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汇给林某辉的,因此可以通过核实林某辉的绑定微信的工商银行帐号的流水记录,来确定当时是否有“明哥”的汇款。
4.对于林某辉是不是为了看望儿子才从南宁回到广州。林某辉表示其儿子林某天发高烧,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治疗,可以通过省妇幼医务科的治院记录、病历、用药清单、证人证言来确定是否属实。
如果能够调取到以上证据,为林某辉的辩解提供证据支持,那么就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明哥”藏在林某辉的车尾箱毯子下面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本案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检察院就极其可能驳回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
会见完当事人,笔者就联系其妻子陈某,叫其把孩子病历打印出来,然后与此案的承办人、法制科的民警联系,向他们反映情况以及提出本案存在合理怀疑:案发前几天,有一个叫“明哥”的人曾经接触过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车,且“明哥”也是广州人,不排除涉案毒品是“明哥”藏匿于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车尾箱,并假借林某辉之手运输回广州的可能性。
1.“明哥”是一名手臂上有“蝎子”纹身的中年男子。案发前几天,“明哥”在犯罪嫌疑人林某辉任职的南宁某某酒店703房居住,为其办理入住手续的酒店前台吴某艺,请办案机关调取该酒店703房的入住纪录,并向吴某艺作询问笔录,以确认是否属实。
2.案发前,“明哥”以想在南宁游玩几天,但没有车不方便为由,向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租了三天的车,并通过微信红包转帐的方式,支付了1500元给犯罪嫌疑人林某辉,请办案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林某辉帐号为: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流水帐单,以确认是否属实。
3.犯罪嫌疑人林某辉之所以从南宁回广州是因为其儿子林某患病,想回去探望儿子,并非是为了运输毒品,有犯罪嫌疑人林某入院记录、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为证。
办案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确实前往犯罪嫌疑人林某辉任职的南宁某某酒店核实了情况,实际情况是当时确实有一名手臂上有“蝎子”纹身的男子在酒店出现过,但是酒店703房的入住登记者却是一名女子,并非是所谓的“明哥”。办案机关也确实调取了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工商银行流水清单,确实有一笔1500元的汇款记录,但汇入人却是另外一个人,也并非是所谓的“明哥”。
拘留期快满的时候,笔者便向公安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以本案存在合理怀疑为由,向其申请撤销案件,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听从笔者的意见,坚持将此案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
笔者了解到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便通过电话预约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并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给检察官参考。意见大概内容如下:
1.本案的南宁某某酒店前台吴某艺的证言、酒店入住记录、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供述与辩解可以证明,案发前,“明哥”曾经在南宁某某酒店入住。本案的微信红包记录、工商银行卡流水清单可以证明涉案案发前有1500元汇入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银行帐号。以上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林某辉所辩解的“明哥”接触过他的哥,不能排除涉案毒品是“明哥”藏匿于车尾箱,假借犯罪嫌疑人林某辉运输回广州的可能性。
2.虽然酒店入住记录显示办理入住登记的人不是“明哥”,犯罪嫌疑人林某辉的工商银行卡流水单也显示汇款人不是“明哥”,但如果“明哥”是毒品犯罪分子的话,那么其为了防止行踪暴露,躲避公安侦查,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检察官经过了五天的考虑,最终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本案确实存在合理怀疑,并且该合理怀疑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批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
检察院驳回了公安机关的呈捕申请后,公安机关迫不得已,只好对犯罪嫌疑人林某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林某辉最终重获自由。
二、办案感悟
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取保候审难,难于上青天,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件,想取保候审更是难上加难。
为什么毒品犯罪案件取保候审这么难呢?
1.大多数的涉嫌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不认罪的,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从到案到开庭都是零口供。
2.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嫌疑人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极其对其适用死刑。
3.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毒品犯罪讲究的是从严从重进行打击,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4.基于历史原因,以及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民众对毒品犯罪分子深恶痛绝。
难,是摆在刑事辩护律师面前铁板上钉钉的事实,然而难并不代表不可能,如果律师能够通过全面细致的会见掌握案件的动态、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能够做到与办案部门顺畅沟通,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毒品案件,还是可以成功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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