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滥用职权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 )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 )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 )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 )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 )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4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 )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 )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 150 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 )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 )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 30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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