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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天祥律师 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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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刑事辩护

辽宁知名律师告诉你危险驾驶罪如何判决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二),现在张天祥律师将具体罪名的量刑在大案要案律师网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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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亳克--110 毫克 /100亳升之间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最高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 30 毫克/100 毫升,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追逐竞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 50 %以以上,每增加 25%,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 40 %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 60 %以上的,每增加 10%,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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