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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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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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接受童某的委托,指派张天祥作为被告人童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综合卷中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无异议,现仅对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童某当庭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童某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童某本意是去案发现场帮着说和,到现场以后也尽力帮着劝说,在发现事态已经超出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后,驾车离开,只是被王亮追上,强行上了被告人童某的车,在车上被告人童某也劝说王亮自首,王亮也拨打了电话,被告人童某及同车人员葛玉洋两人都以为王亮拨打了110,以为王亮会去自首,根本就没有想过他会逃走,被告人童某主观上并没有帮助王亮逃走的想法,再有被告人童某也不清楚被害人的伤害情况,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童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案发过程做了详细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童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被告人童某减轻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童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张天祥律师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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