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2013年7月13日晚上十点钟,本律师的电话铃声急促响起,一朋友说她的表弟,于2013年4月15日被荣成市以涉嫌强奸罪予以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人羁押在荣成市看守所。前期找了一个当地律师参与,现想换个律师,聘请我介入给此案为其表弟刑事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三去进行阅卷、调查、会见,该案到了公诉机关后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没有补充上有价值的实质证据。经本律师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承办人沟通、交流,2013年11月本律师为其申请变更了强制措施。
2013年11月15日,荣成市公安局作出荣公取保字(2013)第33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作出对周某取保候审的决定。周某从看守所被释放回家。周某从看守所出来看见其母亲,亲切、激动的叫了一声“妈”那一刹那,紧接着母女俩相拥而泣的场面,感动了我…我的咽喉像塞了棉花一样的滋味……
目前“受害人”两口子手机停机,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再补充“证据”势必登天还难,程序继续走下去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公安局之所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是因为其自知证据不足,而且主要原因我认为是来自检察院,如果二次退查后,检察院将面临两难境地,是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呢?还是硬着头皮把案子送到法院,面临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呢?无论是哪种选择,终究摆脱不了错案追究的责任,这一切都是因为检察院在DNA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就已经批准逮捕周某了。检察院会面临国家赔偿的压力......
周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全国五好检察院——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荣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物证等,犯罪嫌疑人周某拒不供认,但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指向周某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应将周某立即释放。具体理由如下:
1、强奸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阴道分泌物检查、鉴定和犯罪嫌疑人精液或阴茎拭子鉴定以及印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现场的指纹、足迹、毛发等最为关键和重要。而本案中没有“受害人”阴道分泌物提取物证、医生检查笔录和进行受害人阴道分泌物DNA鉴定的记录,而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阴茎拭子的鉴定结论中,没有鉴定出受害人谢某的DNA,本案也未提取到现场留有周某足迹、毛发的证据。
另外根据受害人的陈述:①犯罪嫌疑人周某曾将炕头灯开关关掉,那么请问,灯开关上是否应留有周某的指纹印迹?不知,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时是否提取相关印迹,还是提取了没有检测到呢?
②据受害人陈述,在她睡到半夜的时候,感觉到有人爬到她身上,亲她的嘴…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她发觉不对劲后,开始反抗,试问如果在受害人极力反抗的情况下,是否现场应当遗留下行为人的毛发,或者行为人身上应当留有指甲抓伤的印迹?
2、起诉意见书中,写道经查明:2013年4月14日凌晨三时许,…谢某在租房内熟睡无灯照明之机…。辩护人认为,从2013年4月27日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中显示周平报案的时间在2013年4月14日4时05分,时间差了一个多小时,而且报警的理由仅仅是有人被打,从没有提及有人被强奸的事。而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所作陈述被“强奸”的时间是在凌晨4时30分左右。这几个时间跨度大,相互矛盾。而且真如起诉意见书中那样的话,在一个周某并不熟悉且无灯照明的环境中,周某是如何知道里面人且是个女人?!
3、“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相互矛盾,有诸多疑点。
①“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称周平被杨某叫去喝酒后,她就继续睡觉,而当时屋里的灯是开着的,但当其睡到半夜时,发觉有人用生殖器插她的阴道,感觉不对劲,于是又伸手打开炕头的灯。这是自相矛盾的。
②根据受害人陈述显示,先是周平和周某拉扯到一起,她就往东走,边走边用周平的电话(18327569767)打110报警。而根据公安机关对周平的询问笔录显示:周某打了三四分钟后就停手了,接着周平就打电话报警了…周某又把周平的手机摔到地上。从此可以看出,周平打电话报警和受害人打电话报警的手机是同一块手机。周平和受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周某的手机不可能同一时间段,在两个人的手上。
③另根据受害人陈述,其感受到行为人周某的体重约60公斤,这与周某的实际体重严重不符,周某的实际体重在80公斤左右。
④如受害人陈述的,行为人很壮、很胖,推不动他,行为人趴在她身上,试问那么一个强壮的男人趴在她身上,她还能一伸手就打开炕头的灯吗?
⑤真如受害人陈述的那样,试问在黑暗中(据受害人讲:后来行为人又伸手将灯关掉了,继续用生殖器插我的阴道,并继续用手推他,姓周的见我不配合,就起身提上裤子,开门跑出去了)况且是在周某喝醉酒的情况下,又在受害人极力反抗不配合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能顺利的继续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呢?
4、“受害人”和周某的表现分析。
①2013年4月14日周某在从杨宇处获知周平和谢某报案了,周某对杨宇说他有病呀闲着没事干那,4月14日下午公安警察带走周某时,周某并没害怕,对对其母亲说,放心我什么事也没有。否则的话,若周某真对谢某实施了强奸,听说她报案了,周某还不早就逃跑了吗!
②据周某父亲等人说谢某在报案后,曾当着周某父亲和其他人的面,笑嘻嘻的讲:你儿子强奸我了。其若无其事并很快乐的样子。谢某和周平还对周某父亲周玉林说,若给他们八千块钱就去撤案。
谢某在听说周某父亲要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后,吓的与其男友周平搬离了暂住地。
综上,本律师认为,谢某及周平报案完全是一种报复行为。
5、证人证言分析。
本律师认为,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各所谓的“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均无证实周某涉嫌强奸的证据。恰恰相反,2013年6月7日王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的常振军的证言,能证实周某将其送回家后,周某就走了,周某没在他家停留。周某并没有作案时间。
6、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的几次讯问,周某均否认对谢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本律师会见周某时,就告知周某,一定要事实求是,做了就做了,没做就没做,如果你自己不承认,但其他证据证实你实施了强奸行为的话,照样可以定你的罪,周某斩钉截铁的回答:我确实没有这种事,我当晚虽然喝酒了,但是意识清醒,我连是否与一个女人发生过性关系记不得吗?!
综上,请求公诉机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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