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东北农业大学大连校友会副会长,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多次接受大连晚报及大连电视台的采访, 张天祥律师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才... 详细>>
律师姓名:张天祥律师
手机号码:13889526065
邮箱地址:pobing76@163.com
执业证号:12102201210396894
执业律所:辽宁明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一方国际广场三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依法指派张天祥律师担任被告人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孙某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二、但被告人孙某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2016年4月8日的询问笔录中,办案单位问:你因为什么来派出所?孙某答:“我因为停车的问题和人打架了,我主动来派出所说明情况”。
在2016年10月25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单位问:你是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来到公安机关的?孙某答:“我是2016年10月25日9时,主动来到大连市中山分局秀月街派出所的”,以后每次供述中关于到案情况的供述,都与此次供述相一致。
结合全案的材料及庭审过程,我们可以得出,被告人孙某先是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办案单位说明情况,然后又在知道被害人曲万科的伤情被鉴定成轻伤后,于2016年10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非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且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案件事实情况,其行为已经构成自首。
2、受害人曲万科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并且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作为邻里之间,本应该相互照应,在行驶自己权利的同时,有义务为他人提供便利,但在2016年4月8日17时,被害人曲万科仅仅因为怕给被告人挪车就(2016年4月8日对曲万科的询问笔录中,办案单位问曲万科事情的时候,曲万科回答:“他想把车停在我停车位的里面,他要动车我还得给他挪车”)就拒绝为被告人提供便利,并且在争吵后先打了被告人头部一拳(被告人的供述及李丽娟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额头受伤)。
被告人孙某是在被害人曲万科骂自己的母亲,并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打了受害人曲万科一拳,被告人孙某在主观上原本没有伤害曲万科的故意,而是基于气愤和人身威胁所进行的反击,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受害人曲万科不应当构成十级伤残。
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9日出具的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17]大科司临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9项规定,认定“被鉴定人曲万科构成十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9项规定:“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但综合被害人曲万科所有的病志、复诊资料及影像资料,我们无法看到左眼球内陷这样的描述,更无具体内陷的数值,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依据近期复检的眼球突出度16mm>98mm<12mm,将双眼突出度的差等同于左眼内陷数值,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一般来说,单个眼球的突出度在12-14mm之间,从被害人近期复检的左眼突出度来看,突出度为12mm,属于正常范围,相反右眼的的突出度为16mm,较正常值高了许多,不能排除被害人患有其他疾病的可能。辩护人认为,这样的司法鉴定意见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量刑和民事赔偿的依据。
4、本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应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孙某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9日)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于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结合本案,被告人孙某与受害人之间本无矛盾,因一点小事引发邻里纠纷,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孙某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实施的具有防卫性质的突发性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罚。
5、被告人当庭表示,如果被害人接受,可将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在刑事案件判决前先行给付。
尽管被告人没有经济来源,但依然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悔罪的决心,并且在庭前辩护人也与被告人的家属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被害人愿意在刑事判决前接受赔偿,被告人的家属将积极予以配合。
综上,建议在对被告人孙某定罪量刑时,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司法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情节,对被告人孙盛毅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重视并采信。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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